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教師法第22條、23條。
  (二)師資培育法第16條。
  (三)教育部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6條第 1項。

二、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國內在職進修學位及學分,除依「教師進修研
    究獎勵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
    指現任本縣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1年以上為限,其「服務滿
    1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
    束止,服務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須與職務有關,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
        辦法」第3條規定予以認定。
  (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師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
        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
        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10%為限(該參
        加進修名額範圍包括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
        修及國內、外留職停薪進修,但不包括公餘進修在內);員額未
        滿10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1人計。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利用寒暑假參加國內進修,以其仍應到校服務
        ,應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利用寒暑假參
        加國內進修,應屬公餘進修。
  (五)教師利用寒暑假至國外進修,因進修期間無法至學校,難以配合
        學校教學或行政工作需要,應屬全時進修。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校長申請進修,為免影響校務及行政業務之推展,均應函報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
  (二)教師申請進修應以書面為之,並由服務學校依序審酌「學校發展
        需要」、「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人員調
        配狀況」、「在本校服務年資」等事項後核定之。帶職帶薪或留
        職停薪進修者,另應於進修前1個月檢附進修申請表及契約書函
        報本府辦理相關事宜。
  (三)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
        訂進修、研究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
        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七、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8小時,惟學校教學或業務
        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期為基準,並以2年為原則,如須延長,
        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至多以1年為限,
        且配合學期辦理。但國外進修,為取得博士學位需要者,得再延
        長1年。
  (三)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
        期為單位,並以1次為限。

八、進修補助:
  (一)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自
        92年2月1日起,其進修費用不再補助。但上開日期以前,業
        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二)公餘時間進修者,自92年2月1日(含)以後,於核定進修
        期間,每人每一學期補助費用,以所修科目各科成績皆及格且平
        均達70(含)分以上者,始給予「學費」、「雜費」、「學分
        費」、「學分學雜費」、「學分基數費」等項目2分之1補助,
        且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但92年2月1日(不含)以前,業
        經核准並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各學校得視預算經費
        狀況從嚴規定。申請學費補助,應於學期結束2個月內,檢附成
        績通知書,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經服務學校認定具有相當
        參考價值之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三)參加進修人員同時就讀兩校或兩學系(科)以上者,僅能擇一申
        請補助。
  (四)上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自95學年度起
        均不再補助費用。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全時進修,應於申請時填具進修、研究契約書,約定進
        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
        核定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
        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2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
        ,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二)全時進修之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
        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核准者,不在此
        限。全時進修之教師再申請進修、研究者,仍應簽訂進修、研究
        契約書,義務服務期限併應累計履行。
  (三)全時進修之教師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
        法完成進修前1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視為不
        履行服務義務,應依聘約暨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處理。

十、全時進修之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處理。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