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 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 下列事項: 一、學校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 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 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 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 必要之經費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