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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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
  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2.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
  下列事項:
  一、學校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
  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
  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3.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
  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
  必要之經費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