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
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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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臺南市柳營科技
工業區暨環保園區(以下簡稱工業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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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區內可供出租之公共設施土地,以不變更原土地使用規劃,且以
施作相容性設施使用為原則;並不得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
建築管理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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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區之出租對象如下:
(一)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登記之法人。
(三)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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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欲承租工業區公共設施土地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
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初審並擬具查核表(如附件二)後,報經本
府複審後,通知承租人繳納租金、擔保金,並辦理租賃契約書(如附
件三)簽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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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用期限以年為單位,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
反租賃契約情事,而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承租,並應於租賃
期滿前三個月以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得辦理續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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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租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租金及擔保金。
第一年租金以租賃契約書簽訂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收,第二
年起之租金按簽約生效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六計收;續租之租金
按續租契約簽訂生效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六計收。
擔保金按第一年租金二分之一計算,於租約終止且無違約須扣除擔保
金之情事時,全額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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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租人經審查核准承租土地者,應於接獲本局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
向指定行庫帳戶繳清擬承租土地之租金及擔保金後,與本局簽訂租賃
契約書並辦理公證,公證所需費用由簽約雙方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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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者,本府得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一)因政策需要或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或依法變更使
用者。
(二)不依核定之租用計畫書使用。
(三)將承租土地一部分或全部轉租、借用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
(四)承租人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
(五)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六)積欠租金經催告仍不交付。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租賃契約書所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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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租人法律責任:
(一)承租人對於承租之土地及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應負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如有毀損、滅失,應負修繕及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應遵守一切法令規定,如違反法令規定、遭附近居民抗
爭或有任何侵害第三人權益時,概由承租人負責解決並負擔所
有發生之法律責任及費用。
(三)不得於承租土地或周遭置放違禁品、有害物質、嫌惡物品或易
燃易爆等物品或為其他不當之使用,如有違犯致釀成災害或觸
犯法令規定者,均由承租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四)租賃期間應符合環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反環保法
令規定時,均由承租人負擔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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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租人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不得以本約作為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
類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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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應清除地上物並回復原狀交
還,不得要求任何地上物之拆遷補償。若地上尚有留置物,則視為
拋棄所有權,本府得逕代為清理拆除,其所須費用由擔保金內扣抵
,餘款無息發還,上述清理拆除費用如有不足,承租人仍須負擔該
筆費用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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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租賃契約終止時,租金及擔保金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承租人因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而被終止租賃契約時,已繳交之
租金及擔保金概不退還。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自行終止租賃契約時,租金仍應計算至
終止契約當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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