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民有零售市場營業評核暨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目的:為加強對本市民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輔導管理
    ,協助市場提升營業品質及改善市場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之環
    境衛生、性別友善、親子廁所、節能或無障礙空間等必要設施(備)
    ,提供民眾完善之消費環境及「不髒、不濕、不臭」的如廁環境,爰
    訂定本計畫。

二、執行機關:臺南市市場處。

三、市場營業評核計畫說明:
    (一)評核對象:經執行機關核准設置或列管有案之市場。
    (二)評核申請人:
          1.執行機關核定之市場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
          2.執行機關列管有案之市場經營者或所有權人。
    (三)評核期間:
          1.由執行機關另行公告之。
          2.前目公告於評核開始前二個月為之;公告事項應包括評核之
            期間、項目、獎勵措施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評核項目及配分:
          1.環境與衛生:百分之五十。
          2.政策配合:百分之三十。
          3.特色經營:百分之十。
          4.組織運作:百分之十。
    (五)評核方式:由執行機關各科室人員、單位主管或曾獲中央表揚
          之績優市場管理人員、績優市集自理組織幹部擔任評核委員,
          組成評核小組,依據評核項目至市場進行評分。
    (六)評核結果:
          1.依評核分數分為以下等第: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
           (3)乙等:七十分以上。
           (4)丙等:未達七十分。
          2.評核等第為甲等以上者,得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其改善公廁
            設施(備)。

四、補助計畫說明:
    (一)補助對象:當年度市場營業評核等第為甲等以上之市場。
    (二)補助申請人:符合補助資格之市場自治組織、管理委員會、經
          營者或所有權人。
    (三)補助項目:
          1.改善市場公廁品質之相關硬體設施(備)。
          2.助益提升如廁環境與文化之作為。
    (四)補助申請程序:
          1.補助申請人應於公告或書面通知評核結果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1)公廁改善計畫。
           (2)經費概算明細表。
           (3)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2.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
            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執行機關首長或
            其指定之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執行機關就科長以上層級人
            員派兼之。
          3.補助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計畫規定者,執行機關應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核准補助並限期執行。
          4.補助申請案不符本計畫規定,其能補正者,執行機關應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五)補助額度與原則:
          1.每一市場之補助,不得超過公廁改善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並以新臺幣五十萬為上限。
          2.實際補助金額,由審查小組委員決議之。
    (六)經費來源: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補助之總經費以年
          度預算為限;一百十年度由一般建築及設備-建築及設備-獎補
          助費項下勻支,經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駁回補助申請:
          1.補助申請案不符本計畫規定,且不能補正。
          2.補助申請案不符本計畫規定而能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3.補助對象曾經違反或不配合政府政策,且情節重大。
          4.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5.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申請人為不完全之陳述。
          6.補助對象過去二年已連續申獲執行機關之補助,或以同一案
            件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補助。
          7.其他不符合本計畫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法令之重大情事。

五、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一)受補助者應於公廁改善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
          算表、領據、原始憑證、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具領人郵局
          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改善照片)函
          送執行機關審查、核銷及撥款。
    (二)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審查有支出不合規定,或不符原核准
          之目的及用途而需予剔除時,受補助者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
          機關提出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無理由者,該支付項目不予
          核銷。
    (三)受補助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督導與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於已核准補助或已撥付補助款後
          ,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追繳已領
          取之補助款:
          1.補助對象有第四點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
          2.申辦核撥之文件有虛偽?實。
          3.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
          4.規避、拒絕或妨礙執行機關或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
            督、查核或檢查,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
    (二)受補助者經執行機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行
          政執行法或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三)執行機關對於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成果效益,應確實審核並派員
          隨時抽查。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八、本計畫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有
    延長之必要得由執行機關以公告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