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內政部 104年 7月15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3號函頒修正「各級
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修訂。
|
二、目的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之執勤及作業要領,以提升指揮、調度、管制、
聯繫之功能,發揮整體救災救護之力量,達到減少人命傷亡及災害損
失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三、基本任務
(一)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二)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陳報、通報、轉報。
(三)指揮中心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
(四)指揮中心資訊、通訊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五)火災搶救、緊急救護及為民服務案件之管控或出勤派遣。
(六)異常氣象資料及災害預警資料通報。
(七)「一一九」報案受理與勤務出勤之派遣及管制。
(八)對所屬大、中隊、分隊勤務之督導。
(九)災害發生時,綜合動、靜態資料,發揮幕僚諮詢功能。
|
四、編組及職掌
指揮中心視勤務需要設總指揮督導官、總執勤官、執勤官、執勤員及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總指揮督導官由副局長、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等輪值擔任,總執勤官由科長(主任)、專員(
秘書、技正)、股長(場長)等人員輪值擔任,執勤官由小隊長或資
深隊員專責擔任,執勤員由中心遴選適任隊員專責擔任,救護人員由
衛生局遴選護理師專責擔任,其職掌分列如下:
(一)總指揮督導官:
1.當日備勤救災及機動性督導各大(中、分)隊一般性或重大勤
務運作。
2.督導當日總執勤官、執勤官(員)及救護人員執勤當日之必要
作業事項。
3.發生重大災害時前往災害現場指揮搶救任務,協助局長處理災
害現場事宜及經授權適當發布災害處理概況訊息。
(二)總執勤官:
1.當日各項執勤任務狀況之掌握、處理、聯繫事項及各項報表審
核。
2.督導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當日之必要作業事項。
3.機動性督導各大(中、分)隊一般性或重大勤務運作。
4.機關駐地之安全維護。
5.各類災情持續追蹤,並將最新狀況回報局長或總指揮督導官。
6.對於重大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之特殊災害案件,負責
向本局上級長官通報。
7.視災情需要,通知市府首長及相關局(處)人員配合前往勘查
協助搶救。
8.災害報告單之審核。
(三)執勤官:
1.受命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及聯繫。
2.督導及協助執勤員、救護人員無線電派遣指揮通報。
3.全般災情狀況掌握,將最新狀況分級陳報本局上級長官。
4.執勤人員勤務之分配。
5.執勤當日各種紀錄、報表之製作及陳核。
6.重大災害搶救處理,災害報告單繕打、傳真及陳報。
7.必要時向各救災機關及民間救難團體或國軍請求協助支援。
8.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四)執勤員:
1.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置全般狀況。
2.「一一九」報案受理與勤務出勤之派遣及管制。
3.異常氣象資料及災害預警資料通報。
4.各項狀況之紀錄、報表之填寫及協調、聯繫事項。
5.各類傳真資料之處理,包括登記、陳閱、轉交、轉傳真等。
6.每日臺閩地區火災暨緊急救護日報表之統計。
7.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五)救護人員: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二條暨相關規定執行其職掌
分列如下:
1.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2.提供緊急傷病諮詢。
3.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4.指揮救護隊施行救護。
5.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6.協調有關機關施行救護業務。
|
五、執勤要領
(一)依據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方式處置各種狀況。
(二)交接規定:
1.人員:指揮中心輪值人員均應按時交接。
2.時間:交接時間於每日九時辦理勤務交接為原則。
3.事項:
(1)未結及待辦案件。
(2)前一日各種案件之發生處理狀況。
(3)應勤通訊、設備及重要文件。
(4)各外勤單位車輛裝備器材使用狀況。
(5)當日重要勤務活動及機動消防救災人力調用情形。
(6)長官交辦事項傳達及續辦。
(7)每日新聞剪報、監錄資料、執勤記事表應予陳核。
(8)其他特殊事項。
4.方式:
(1)每日交接服勤應於人員出入登記簿簽退。
(2)接任執勤人員應暸解交接之全般狀況,持續處理。
(3)每日交接事項應於電腦勤務交接冊繕打摘要敘明。
(三)執勤代理及輪值輪休:
1.執勤代理:
(1)總執勤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變更執勤日期,應填
寫勤務變更請示單送陳核准,總執勤官由主任秘書以上長官
核准;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由指揮中心主任核准。
(2)總執勤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因請假而無法執勤者
,應協商相當職務人員代勤並依規定辦理。
2.輪值輪休:
(1)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勤務分配,依本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規定,分配編組輪值執勤;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之。同班執勤人員,由總執勤官視實際情形調配。
(2)前項超時加班部分,應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
其他相當之補償;其方式由本局依相關規定選擇一項或數項
同時或先後為之。
|
六、作業要領
(一)依據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處理事項辦理
。
(二)報告及通報:
1.遇有災害發生,應立即陳報、通報,並嚴守不遲報、不漏報、
不匿報及不誤報之紀律。
2.報告內容應具備何時、何地、何物、何人、何事等五要素簡明
扼要,以求具體完整。
3.接獲報告後應即作處置,且須主動查詢疑義或不明部分,不可
等候報告。
4.報告時應考量狀況大小、災害程度、災害性質。遇重大災害時
,應即時向上級機關或首長同步報告,並視災情狀況通報市府
各局(處)、區公所及相關單位同步配合辦理。
5.持續掌握災害現場及災情,並貫徹初報、續報、結報之作業程
序。
6.執勤人員處置狀況、查詢轉報、指揮調度得宜,對災害搶救、
人命救援,著有績效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
準表之規定予以敘獎。
7.執勤人員對重大災害之陳報、通報及紀錄,有不實或延誤之情
事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處
分。
(三)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即採取應變措施,符合下列
情形者,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
1.火災。
(1)造成人命死亡、受傷或失蹤之火災。
(2)燒毀或炸毀建築物,面積達30平方公尺以上,或燃燒達一小
時以上無法控制火勢者及林木火災。
(3)車輛、船舶、航空器、捷運車輛、火車等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或港口、航空站、車站發生火災。
(4)高壓氣體設施、槽車等發生火災、爆炸起火或危害物質洩漏
致災。
(5)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
共設施發生火災、爆炸。
(6)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或救災受傷住院情形。
(7)火災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或經內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
認有陳報必要者。
2.地震:地震強度三級以上。
3.爆炸:死亡二人以上或受傷五人以上。
4.豪雨災情:淹水、河水暴漲、土石流、道路坍方等嚴重災情造
成人員傷亡、受困或無法通行。
5.溺水:死亡或失蹤一人以上。
6.海難(岸際):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公尺以內之岸
際地區及近海沙洲之人員失蹤或傷亡。
7.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二人以上或受傷五人以上。
8.陸上交通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或受傷十五
人以上。
9.山難。
10.空難。
11.核子事故。
12.化學災害。
13.大規模停電(鄉、鎮、市、區半數戶數以上)。
14.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經本局總執勤官或內
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以上長官認有必要提報者,或經媒體大肆
報導,應於獲知後 5分鐘內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四)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了解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及地方
各單位權責劃分關係、各種災害之救災體系,以增進協調、聯繫
功能。
(五)因應本市發生重大災害時之大量進線話務,考量執勤員執勤應變
能力,保持輪值勤務正常運作,排定本局內勤同仁輪值進駐中心
,執行電話受理報案作業,讓支援同仁熟悉「 119 指揮派遣系
統」之操作及電話受理作業流程,以強化本局指揮中心作業效能
。
(六)各項傳真、通報資料之處理:
1.接獲預警資料之通報,應按其狀況屬性,迅速報告長官及通報
相關業務單位預作部署,不可延誤處理。
2.本市接獲地震資料之通報,震度在三級以上時,須通報搶救等
有關單位並作災情回報。地震震度達五級以上時,由本局指揮
中心啟動地震災情查通報作業機制,署名「臺南市災害應變中
心」發送簡訊及傳真,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編組機關(單位
)聯絡人,並啟動緊急應變小組,依權責主動進行災情查報及
通報作業。
3.接獲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氣象傳真資料,或其他媒體資訊,應
立即影印或作成紀錄,分陳長官並通報業務單位。
4.接收及發出之通報,均應註明時間以作為時效考核依據。
(七)各種重大災害處理步驟:
1.發生重大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未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前
,指揮中心應確實掌握狀況,隨時提供最新資訊,通報業務單
位,以作為簽報成立之依據。
2.發生重大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後,
執勤人員應全力配合執行之。
3.指揮中心應依據重大火災、風災、震災、爆炸災害及其他特殊
重大災害處理作業流程表,作為執勤人員之標準作業模式。
4.救援支援申請:
(1)航空器支援申請: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辦理
。
(2)國軍支援申請:
A.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辦理。
B.持續追蹤支援任務,並將全程狀況記載於執勤記事表。
(八)檢舉、申訴案件之處理:
1.接獲有關消防人員疑似違反風紀或貪瀆違法之電話檢舉案件,
應填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並移送業務單位或政風室
處理。
2.接獲人民電話申訴案,應填寫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依程序陳
核後,移業務單位辦理。
3.接獲有關違反公共安全電話檢舉案,應詳細詢問檢舉人姓名、
被檢舉對象詳細地址、檢舉詳細內容等填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
件紀錄簿,並依程序陳核後,移送業務單位辦理。
|
七、各項支援規定
(一)行政支援:
本局各業務單位應主動提供常用之相關法令規定、人員聯絡簿冊
、調度支援備用之消防救災人力、救護人力、車輛、裝備資料彙
送指揮中心參考,並隨時更新。
(二)跨區支援:
1.本局執勤人員接獲跨區各項災害案件,基於政府單一窗口政策
,利用指揮派遣系統之三方通話功能,協助實施跨區災害案件
轉報。
2.除本局以外,各縣(市)遇有各項特殊及重大災害,本於跨區
協助救災、救助之人道精神,依規定陳報長官或市府首長(必
要時),奉准後前往實施跨區支援搶救任務。
|
八、附則
(一)依據本局指揮中心規定設置各項設施。
(二)本規定如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