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南消指字第1040018008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第4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
    依據內政部 104年 7月15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3號函頒修正「各級
    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修訂。

四、編組及職掌
    指揮中心視勤務需要設總指揮督導官、總執勤官、執勤官、執勤員及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總指揮督導官由副局長、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等輪值擔任,總執勤官由科長(主任)、專員(
    秘書、技正)、股長(場長)等人員輪值擔任,執勤官由小隊長或資
    深隊員專責擔任,執勤員由中心遴選適任隊員專責擔任,救護人員由
    衛生局遴選護理師專責擔任,其職掌分列如下:
  (一)總指揮督導官:
        1.當日備勤救災及機動性督導各大(中、分)隊一般性或重大勤
          務運作。
        2.督導當日總執勤官、執勤官(員)及救護人員執勤當日之必要
          作業事項。
        3.發生重大災害時前往災害現場指揮搶救任務,協助局長處理災
          害現場事宜及經授權適當發布災害處理概況訊息。
  (二)總執勤官:
        1.當日各項執勤任務狀況之掌握、處理、聯繫事項及各項報表審
          核。
        2.督導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當日之必要作業事項。
        3.機動性督導各大(中、分)隊一般性或重大勤務運作。
        4.機關駐地之安全維護。
        5.各類災情持續追蹤,並將最新狀況回報局長或總指揮督導官。
        6.對於重大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之特殊災害案件,負責
          向本局上級長官通報。
        7.視災情需要,通知市府首長及相關局(處)人員配合前往勘查
          協助搶救。
        8.災害報告單之審核。
  (三)執勤官:
        1.受命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及聯繫。
        2.督導及協助執勤員、救護人員無線電派遣指揮通報。
        3.全般災情狀況掌握,將最新狀況分級陳報本局上級長官。
        4.執勤人員勤務之分配。
        5.執勤當日各種紀錄、報表之製作及陳核。
        6.重大災害搶救處理,災害報告單繕打、傳真及陳報。
        7.必要時向各救災機關及民間救難團體或國軍請求協助支援。
        8.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四)執勤員:
        1.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置全般狀況。
        2.「一一九」報案受理與勤務出勤之派遣及管制。
        3.異常氣象資料及災害預警資料通報。
        4.各項狀況之紀錄、報表之填寫及協調、聯繫事項。
        5.各類傳真資料之處理,包括登記、陳閱、轉交、轉傳真等。
        6.每日臺閩地區火災暨緊急救護日報表之統計。
        7.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五)救護人員: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二條暨相關規定執行其職掌
        分列如下:
        1.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2.提供緊急傷病諮詢。
        3.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4.指揮救護隊施行救護。
        5.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6.協調有關機關施行救護業務。

六、作業要領
  (一)依據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處理事項辦理
        。
  (二)報告及通報:
        1.遇有災害發生,應立即陳報、通報,並嚴守不遲報、不漏報、
          不匿報及不誤報之紀律。
        2.報告內容應具備何時、何地、何物、何人、何事等五要素簡明
          扼要,以求具體完整。
        3.接獲報告後應即作處置,且須主動查詢疑義或不明部分,不可
          等候報告。
        4.報告時應考量狀況大小、災害程度、災害性質。遇重大災害時
          ,應即時向上級機關或首長同步報告,並視災情狀況通報市府
          各局(處)、區公所及相關單位同步配合辦理。
        5.持續掌握災害現場及災情,並貫徹初報、續報、結報之作業程
          序。
        6.執勤人員處置狀況、查詢轉報、指揮調度得宜,對災害搶救、
          人命救援,著有績效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
          準表之規定予以敘獎。
        7.執勤人員對重大災害之陳報、通報及紀錄,有不實或延誤之情
          事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處
          分。
  (三)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即採取應變措施,符合下列
        情形者,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
        1.火災。
         (1)造成人命死亡、受傷或失蹤之火災。
         (2)燒毀或炸毀建築物,面積達30平方公尺以上,或燃燒達一小
            時以上無法控制火勢者及林木火災。
         (3)車輛、船舶、航空器、捷運車輛、火車等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或港口、航空站、車站發生火災。
         (4)高壓氣體設施、槽車等發生火災、爆炸起火或危害物質洩漏
            致災。
         (5)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
            共設施發生火災、爆炸。
         (6)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或救災受傷住院情形。
         (7)火災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或經內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
            認有陳報必要者。
        2.地震:地震強度三級以上。
        3.爆炸:死亡二人以上或受傷五人以上。
        4.豪雨災情:淹水、河水暴漲、土石流、道路坍方等嚴重災情造
          成人員傷亡、受困或無法通行。
        5.溺水:死亡或失蹤一人以上。
        6.海難(岸際):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公尺以內之岸
          際地區及近海沙洲之人員失蹤或傷亡。
        7.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二人以上或受傷五人以上。
        8.陸上交通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或受傷十五
          人以上。
        9.山難。
       10.空難。
       11.核子事故。
       12.化學災害。
       13.大規模停電(鄉、鎮、市、區半數戶數以上)。
       14.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經本局總執勤官或內
          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以上長官認有必要提報者,或經媒體大肆
          報導,應於獲知後 5分鐘內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四)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了解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及地方
        各單位權責劃分關係、各種災害之救災體系,以增進協調、聯繫
        功能。
  (五)因應本市發生重大災害時之大量進線話務,考量執勤員執勤應變
        能力,保持輪值勤務正常運作,排定本局內勤同仁輪值進駐中心
        ,執行電話受理報案作業,讓支援同仁熟悉「  119 指揮派遣系
        統」之操作及電話受理作業流程,以強化本局指揮中心作業效能
        。
  (六)各項傳真、通報資料之處理:
        1.接獲預警資料之通報,應按其狀況屬性,迅速報告長官及通報
          相關業務單位預作部署,不可延誤處理。
        2.本市接獲地震資料之通報,震度在三級以上時,須通報搶救等
          有關單位並作災情回報。地震震度達五級以上時,由本局指揮
          中心啟動地震災情查通報作業機制,署名「臺南市災害應變中
          心」發送簡訊及傳真,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編組機關(單位
          )聯絡人,並啟動緊急應變小組,依權責主動進行災情查報及
          通報作業。
        3.接獲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氣象傳真資料,或其他媒體資訊,應
          立即影印或作成紀錄,分陳長官並通報業務單位。
        4.接收及發出之通報,均應註明時間以作為時效考核依據。
  (七)各種重大災害處理步驟:
        1.發生重大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未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前
          ,指揮中心應確實掌握狀況,隨時提供最新資訊,通報業務單
          位,以作為簽報成立之依據。
        2.發生重大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後,
          執勤人員應全力配合執行之。
        3.指揮中心應依據重大火災、風災、震災、爆炸災害及其他特殊
          重大災害處理作業流程表,作為執勤人員之標準作業模式。
        4.救援支援申請:
         (1)航空器支援申請: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辦理
            。
         (2)國軍支援申請:
            A.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辦理。
            B.持續追蹤支援任務,並將全程狀況記載於執勤記事表。
  (八)檢舉、申訴案件之處理:
        1.接獲有關消防人員疑似違反風紀或貪瀆違法之電話檢舉案件,
          應填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並移送業務單位或政風室
          處理。
        2.接獲人民電話申訴案,應填寫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依程序陳
          核後,移業務單位辦理。
        3.接獲有關違反公共安全電話檢舉案,應詳細詢問檢舉人姓名、
          被檢舉對象詳細地址、檢舉詳細內容等填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
          件紀錄簿,並依程序陳核後,移送業務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