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核發使用執照及補發建築執照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及補發建築執照者,應繳納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