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 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 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 之規費。 二、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三、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登報作廢,申請補發。 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 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