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申請融資利息補貼者,於補貼期間內,每年按本委
  員會審議通過之獎勵融資額度百分之一.五計算;實際融資利率低於百
  分之一.五時,以實際融資利率計息補貼。
  承租本市房地租金之補貼,於補貼期間內,按租賃契約所載租金百分之
  五十補貼之。
  前二項補貼期間每一申請者最長為五年,每年補貼利息以新台幣一百二
  十萬元、租金以新台幣四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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