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申請融資利息補貼者,於補貼期間內,每年按本委 員會審議通過之獎勵融資額度百分之一.五計算;實際融資利率低於百 分之一.五時,以實際融資利率計息補貼。 承租本市房地租金之補貼,於補貼期間內,按租賃契約所載租金百分之 五十補貼之。 前二項補貼期間每一申請者最長為五年,每年補貼利息以新台幣一百二 十萬元、租金以新台幣四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