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行遷葬之墳墓,由遷葬申請機關檢附
下列文件,函請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遷葬墳墓
公告:
一、墳墓遷葬核准文件(含遷葬計畫)。
二、墳墓所在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三份。
三、地籍圖謄本正本三份,影印本四十五份。
前項應行遷葬之墳墓,遷葬申請機關應依高雄市墳墓遷葬查估補償標準
表補償之,補償費由遷葬申請機關負擔。
前項查估補償標準表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民國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
前之既存墳墓而未違反法令者,準用之。
墳墓遷葬,由遷葬申請機關配合執行機關辦理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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