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火化場應備具下列標準:
  一、檢骨室:一室以上,具有真空灰燼收集設備及防塵、噪音措施,骨
      灰再處理設備一台以上,具有研磨、高壓塑型等效能。
  二、火化爐:二爐以上,其廢氣、廢水排放及噪音、空氣品質管制,應
      符合法定標準。
  三、祭拜檯:一處以上。
  四、服務中心:一處以上,每處建築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設有服務
      臺、照明、空調、桌椅等設施。
  五、家屬休息室:一室以上,每室建築面積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設有照
      明、空調、桌椅等設施。
  六、公共衛生設備:一處以上,男、女盥洗設備應分隔設置。
  七、停車場:每一火化爐數應有二格停車位。但依法規規定,其應設置
      之停車位較多時,依其規定。
  八、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九、骨灰暫存設施:設有適當數量之骨灰罐暫寄存設施。
  十、火化場範圍內環境美綠化。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
  火化場各項設施名稱、位置、指示等標誌,應明確標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