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與殯葬服務業之評鑑,由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 代表、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小組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派員 兼任。 執行查核、評鑑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