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設施與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與殯葬服務業之評鑑,由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
  代表、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小組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派員
  兼任。
  執行查核、評鑑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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