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財產報告
  本自治條例所需財產帳冊、報表、卡片及目錄之格式,由主管機關會商
  本府主計處訂之。
  前項財產帳冊、報表、卡片及目錄得以電腦處理資料代之。

  各機關應就經管之市有財產分別定期編造財產增減報表、財產分類量值
  統計表、財產目錄,每半年函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所提供之財產報表及
  其會計部門編製之財產分類表、資產負債表或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核對
  無誤後,彙編財產總目錄,報請本府主計處備查。

  各機關首長移交時,對於經管之市有財產,應依規定編造交接清冊報請
  本府查核。各級經管市有財產人員移交時,應依規定編造交接清冊簽報
  機關首長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