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財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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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需財產帳冊、報表、卡片及目錄之格式,由主管機關會商
本府主計處訂之。
前項財產帳冊、報表、卡片及目錄得以電腦處理資料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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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就經管之市有財產分別定期編造財產增減報表、財產分類量值
統計表、財產目錄,每半年函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所提供之財產報表及
其會計部門編製之財產分類表、資產負債表或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核對
無誤後,彙編財產總目錄,報請本府主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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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首長移交時,對於經管之市有財產,應依規定編造交接清冊報請
本府查核。各級經管市有財產人員移交時,應依規定編造交接清冊簽報
機關首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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