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制定之。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
  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所稱補習班,係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
  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
  費、授課,且上課人數在五人以上,並有固定班址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
  補習班得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
  經政府機關核定業務範圍內舉辦之活動課程,應依該主管機關法令辦理
  。

  補習班分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申請。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得依補
  習學科之性質及受教學生身心發展酌定之。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具有關文件,向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申請籌設。

  補習班經核准籌設,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
  向教育局申請立案。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應刻製圖記一顆並拓製印模二份函報教育局核備
  。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不得以國名、本國
  縣市名及其他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機關、學校、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
  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惟機關、學校、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高雄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申請立案。但同
  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得另使用分班名稱申請設立。
  補習班之班名,應依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書寫。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
  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
  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同一棟大樓內補習班之申請設立得視其建築安全、車輛停放及交通疏導
  動線、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及學生可使用單位面積等,由教育
  局會同相關單位核定設立家數及其學生人數。
  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經核准立案開班前,應依
  消防法及相關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補習班得增設教室,其距離不得超過核准立案班址一百公尺。

  補習班應依其設立性質、教學方式及教學特色,購置相關之器材及設備
  並注意安全措施。但技藝科目之器材、場所設置標準,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教育局發給立案證書。
  補習班應將其立案證書懸掛於顯明之處所。

  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並不得誇大不
  實或引人誤解。

  補習班應備置招生簡章、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學業成績考查登
  記冊、課程表、教學進度表及財產目錄等,並按時填載,以備查考。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設立人及班主任變更、班址遷移、班級及科
  目增減、修業期限及課程變更等情事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教育局
  核准。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視班務需要,設教學、訓導、總
  務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補習班班
  主任為專任且年滿二十歲,並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
          有證明文件者。但理燙髮、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
          烹飪等補習班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補習班: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三、文理、技藝補習班合併設立時,其班主任資格以具有文理類資格為
      準。
  設立人具有班主任資格者,得兼任班主任。

  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但年滿二十
  歲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就讀國民補習或進修學校。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或進修部。
  三、大學碩士班以上在職進修。
  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得依本自治條
  例規定設立補習班。

  補習班應聘請專任教師,技藝類科教師並應具備其所開設科目之專業資
  格。
  外國人受聘擔任補習班教師,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補習班禁止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

  文理補習班每班級應置導師一人,負責學生之輔導及管理;技藝補習班
  並得依法設就業輔導委員會,聘請工商界熱心人士及有關人員組織之,
  以班主任為召集人,輔導結業生就業。

  補習班得兼收男女學生,招生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不得超過六十
  名。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得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
  ,由教育局會同相關單位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名。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補習班班名、班址、立
  案證號及退費規定,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費收執聯。
  前項退費應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及申領。

  補習班應投保團體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其安全。

  補習班經費之收支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補習班得酌設獎學金名額,其辦法由各班自行訂定。

  補習班於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要求退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
      用之百分之十。
  三、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
      之二十。
  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上課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
      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五、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
      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六、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補習班因故不能開課或未能為約定之給付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
  日內全額退費或依比例退費。
  第一項約定應繳納費用,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
  。但學生繳納之代辦費,不在此限。
  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物品者,應發還所代購之物品。

  補習班得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訂定補習服務契約,參加補習課程之學
  生如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補習服務契約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
  認。

  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得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教育局得視需要召集補習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習會等,研討班務相
  關事項。

  教育局對高雄市立案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
  事項,得派員視導及抽查考核,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
  組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之。

  補習班得推薦所屬教師(含班主任)參加優良教師遴選,由教育局頒給
  獎狀或獎品獎勵之。

  補習班於學校放學後,得招收在校生施以補習。

  補習班如因故無法繼續招生時,應報請教育局核准註銷立案或暫停招生
  ,其暫停招生期限以半年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報請教育局核准延長
  之。
  前項暫停招生及核准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未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
  招生者,由教育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教育局得依補習及進修
  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補習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應撤銷其立案:
  一、未招生逾六個月而未書面報備者。
  二、違反該班舍大樓規約情事情節重大者。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並依建築法及消
      防法裁處停止使用者。
  四、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舞弊經查證屬實者。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三十三條規定或其他應予撤銷立案情事者。

  補習班經教育局公告撤銷立案者,原設立人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
  班。

  為促進補習教育正常發展,教育局應針對業者成立之補習教育事業協會
  ,予以輔導。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