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但年滿二十
歲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就讀國民補習或進修學校。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或進修部。
三、大學碩士班以上在職進修。
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得依本自治條
例規定設立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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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應聘請專任教師,技藝類科教師並應具備其所開設科目之專業資
格。
外國人受聘擔任補習班教師,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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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於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要求退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
用之百分之十。
三、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
之二十。
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上課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
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五、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
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六、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補習班因故不能開課或未能為約定之給付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
日內全額退費或依比例退費。
第一項約定應繳納費用,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
。但學生繳納之代辦費,不在此限。
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物品者,應發還所代購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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