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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補習班應聘請專任教師,技藝類科教師並應具備其所開設科目之專業資 格。 外國人受聘擔任補習班教師,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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