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子女托育問題,減
    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有關幼稚教育業務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托兒機構業務為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二年以上之弱勢家庭,其子女就托(讀)
    於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或幼稚園、及國小低年級課後托育
    中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二)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單親家庭之子女
        。
  (三)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
  (四)原住民子女具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五)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前項各款補助對象以監護人與其子女均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本市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全戶總收入每人每月須未達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
    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全戶人口存款本金未
    超過一定金額且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就讀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學齡前就托(讀):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托兒機構及幼稚園實際收費未達新台幣三千元者,應按實際托育收費
    覈實申請補助,不得附加補習等費用。

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由本市立案托兒機構及幼稚園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加蓋審核章)及每月繳費收據正本,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
    、十二月之當月十日前覈實造冊二份分別向社會局及教育局提出申請
    。
    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之身分證明文件,每年由兒童之監護權人檢附
    下列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經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令之
    規定調查核發,有效期限自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一)生活戶戶籍謄本。
  (二)、國稅局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由兒童收容、安置機構出具身分證明。

六、本要點所稱全戶總收入,係指全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
    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之計算如下:
        1.全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無薪資所得資料者,
          參照行政院勞委會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初任人
          員平均薪資計算,未列職類別者,以行政院核定之每人每月基
          本工資計算。
        2.國中、國小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所得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
          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
  (二)全戶人口存款本金超過一定金額者,不得申請托育津貼。
  (三)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金額係以存款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原則依據申請
    時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利率計算,其計算方式為: 120萬元+[A-1]x1
    8 萬元,其中 A為全戶人口。

七、符合行政院幼兒教育券發放實施方案規定申請資格之大班幼童應先支
    領教育券補助,再由本托育津貼補足其差額。
    已依高雄市政府補助清寒家庭幼稚教育學費實施計畫或其他法令領取
    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八、申請本要點補助,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兒童之家長、托兒機構及
    幼稚園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補助對象之監護人、兒童安置家庭(機構)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
    助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除停止補助,追回已領補助款外,於二年
    內不再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托兒機構及幼稚園有第二項情形者,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責者
    ,移送法辦,且二年內不得接受本府相關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教育局共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