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處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依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
    師介聘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科、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
    致教師現有員額或班(類)別及科別超過核定編制員額數(下稱總額
    超額)或各科需求數(下稱單科超額)之教師。

三、學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編制員額,按各科別(課程)
    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
    學校對於超額教師,應按科別先於核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因應,並
    以具有各該科別教師任教資格者為限。
    同一學校有進修學校或不同教育階段者得互相調整之。

四、學校處理超額教師應優先考量自願列為超額教師者。
    教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得依其意願不列入超額教師。
    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應予留職停薪者,不得列
    為超額教師。

五、學校超額教師應依下列介聘原則辦理調出:
    (一)協調該班(類)別及科別教師申請介聘他校,如自願介聘他校
          人數超過其超額人數時,以在該校該班(類)別及科別服務年
          資,加計本市市立學校同教育階段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若服
          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二)經協調而無人願意介聘他校時,應以在該校班(類)別及科別
          服務年資,加計本市市立學校同教育階段服務年資最淺者介聘
          他校,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學校應按該班(類)別及科別超額人數,於規定時間填報「超 2額教
    師名冊」經教評會決議通過後,送至本局審核。
    第一項年資計算標準:
    (一)本校年資佔百分之六十,並採計現職服務階段、同班(類)別
          及科別為限。
    (二)本市年資(含本校及本市其他市立學校年資)佔百分之四十,
          並以連續服務本市市立學校同教育階段學校者為限。
    (三)以半年為採計基準,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
    (四)不同年度得予併計。
    (五)服務年資採計實際任教年資,留職停薪期間除服兵役外,均不
          予採計。

六、超額教師申請介聘,依本局所提供缺額學校選填志願。

七、本局介聘超額教師,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先行辦理總額超額學校教師介聘,續辦單科超額教師介聘,如
          無缺額可供介聘,學校所提單科超額教師仍留任原校。
    (二)學校之超額教師,優先介聘至同班(類)別及科別缺額之學校
          服務。
    (三)按同班(類)別及科別、積分高低順序唱名選填志願學校;積
          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先後。
    (四)各校提供之同班(類)別及科別缺額不敷選填時,無缺額選填
          之教師,得以選填第二專長缺額。

八、超額教師應依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辦理積分表件審查及介聘作業,積
    分核給基準同市內介聘。
    經各校報本局之超額教師應親自或委託參加介聘作業;總額超額教師
    未參加者,本局逕行辦理介聘,事後不得異議。
    本局於介聘結束後,將介聘結果轉知相關學校。

九、超額介聘之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各介聘服務學校報到,逾時未辦理報
    到者視同放棄,並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理之。

十、超額介聘之教師除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學校教評會不得
    拒絕。

十一、超額教師於當年度市內介聘後至八月一日前,如原校有相同科別缺
      額時,得申請返回原校服務。

十二、學校當年度列為超額教師之科別,不得再進用相同科別教師。

十三、超額教師介聘至新學校,除自願者外,自該介聘學年度起三學年內
      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十四、本作業規範之作業時程由本局另訂之。

十五、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仍適用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
      業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