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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高字第 11030532500號函 修正發布第9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01758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函頒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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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高字第 1053224710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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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高字第 11030532500號函 修正發布第9點、第10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超額介聘之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各介聘服務學校報到,逾時未辦理報 到者視同放棄,並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理之。
十、超額介聘之教師除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學校教評會不得 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