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漁筏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建造完成之漁筏,應於施行後一年內申請檢查,逾期
  並經管理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仍未依規定申請檢查者,禁止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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