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運用各市立醫療院(所)醫療藥
品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基金管理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事業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
三、捐贈款物之收入。
四、政府投資。
五、舉借債務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本府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存支,並得提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事業支出。
二、研究發展、進修、再教育等之支出。
三、統籌補助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之投資。
四、償還債務之本息。
五、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年度餘絀之撥補。
六、專案報經本府核准之支出或暫墊款項。
|
本基金之支出,由衛生局按月依其預算分配數及營運變動率核撥。
|
本基金之會計科目、憑證、帳簿之設置及預算決算報表依有關規定辦理
。
|
本基金會計制度由衛生局擬定,報請本府核定之。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