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藥品基金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6月30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衛醫字第0970031586號令修正發 布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本府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存支,並得提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