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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藥品基金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6月30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衛醫字第0970031586號令修正發 布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1年4月17日高雄市政府七十一高市府衛主字第8699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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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4年9月12日高雄市政府七十四高市府衛會字第2565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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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8月21日高雄市政府八十六高市府衛三字第16964號令修正第 1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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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9年10月25日高雄市政府八十九高市府衛三字第37932號令修正 名稱及第1條、第9條條文(原名稱:高雄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藥品基金 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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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高雄市政府九十五高市衛醫字第0950044224號令修正 發布第 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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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7年6月30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衛醫字第0970031586號令修正發 布第 4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本府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存支,並得提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