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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藥品基金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第十九條(附屬單位預算之定義)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 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