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需要時,得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商品或
  服務價格、品質及標示之調查、比較、檢驗、研究以及對消費者意見之
  調查、分析、歸納。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於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時,
  對於同一原因事件受害消費者達二十人以上時,應告知受害消費者得提
  起團體訴訟。
  前項團體訴訟,消費者保護官應主動協助爭取權益及聯繫消費者保護團
  體。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推展本市消費者教育宣導工作,得委請消費
  者保護團體辦理相關消費者保護活動。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協助本市推展消費者保護工作著有成效之
  消費者保護團體,得簽報市長核可後,頒發獎狀、獎牌或給與經費之補
  助。
  前項工作者,若屬個人或非消費者保護團體,得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