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一般行業之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業災害申訴
      案件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事項。
  二、第二組:營建相關行業之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業災害
      申訴案件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事項。
  三、第三組:特殊危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
      檢查處分、答辯案件處理與勞工健康檢查督導及評鑑事項。
  四、第四組:特定機械設備、相關行業之檢查、發證、職業災害申訴案
      件檢查、代行檢查機械督導、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事項。
  五、第五組: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宣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推廣、勞動
      統計分析、諮詢輔導服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管理及勞動檢查綜合
      規劃業務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及其
      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技正、檢查員、組員、技士、技佐、辦
  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為執行特種檢查工作,必要時得聘請專門技術人員擔任之。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技正。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