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本市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本市消費者保護方案及與消費者有關法規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
        、連繫與考核。
  (四)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
  (五)監督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六)本市消費者保護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公告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委員十四人由本府相
    關機關首長、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
    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以職等較高者)兼
    任之。置幹事九人,由本府財政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新聞處各指派一人兼任,襄
    助執行秘書處理各相關會務。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擔任之。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列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機關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交通費或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