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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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
    者創業,以減輕其創業負擔,並促進自力更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設籍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者。
  (三)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
  (四)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核准未滿六個月者。但領有按摩執業許可證
        者,不在此限。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營業場所房屋租金補助:以本局核准函所載補助期間為準,最長
        補助二年。第一年之每月補助金額以每月房屋租金百分之七十核
        定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年之每月補助金額以第
        一年每月補助金額之半數核定之。
  (二)設備補助:按申請人創業所需全部設備之費用核定之。但每人補
        助金額不得逾全部設備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申請人創業之營業場所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雙方二親等內直
    系親屬所有者,不得申請前項第一款之補助。

四、申請前點第一項之補助應同時為之,未同時申請者,視為放棄未申請
    項目之補助,並不得再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分別依其申請
    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營業場所房屋租金補助者:
        1.最近三個月內之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
          之戶籍謄本影本。
        2.創業行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或按摩執業許可證影
          本。

六、營業場所房屋租金獲准補助者,應於核准補助期限內,逐年於前點所
    定申請期間內提出繼續補助之申請,逾期當年不予補助。

七、本局設自力更生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勞工局、經濟
    發展局及社會局代表各一人、本市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三
    人與專家學者二人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審查會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八、審查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九、審查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局接獲申請應派員訪視申請補助案件實際經營情形後,始提交審查
    會依下列原則審查之: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創業計畫之合法性、可行性、創業內容是否符
        合申請人之身心狀態、專業能力或學經歷等。
  (二)創業計畫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期受益情形。
  (三)申請補助金額之合理性。
  (四)身心障礙者共同創業時,僅補助申請人一人。
    前項審查之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
    得通知申請人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本局應要求初次申請之申請人列席審查會說明。

十一、營業場所房屋租金獲准補助者,應自本局核准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申請核發補助金額,並分別於每年一月十日、四月十日、七
      月十日及十月十日前檢附前一季房屋租金證明、核准補助者之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如附件六),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金額
      ,逾期不為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者,視為放棄當季補助。
      設備獲准補助者,應自本局核准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其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如附件七),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
      金額,逾期不為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者,視為放棄補助。
      獲准補助者應與本局訂定行政契約(如附件八),以規範雙方權利
      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本局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
      之執行名義。

十二、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獲准補助者事業經營情形。獲准補助者有下
      列情事之一時,應撤銷補助,並追回已發給之補助款:
    (一)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未親自經營事業或將使用營業場所之全部或一部供他人使用或
          一部供他人使用或為違法使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訪查者。
      受補助者於補助期間遇有租金調整時,應通知本局,本局得自調整
      日起增減補助金額。

十三、核准補助者應於其營業場所適當處及主要生產設備上標明「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之字標。

十四、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獲准補助者,而修正後未廢除或禁止者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之預算支應。
      本要點補助之順序,按申請之先後定之。
      第一項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本局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
      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