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8月1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勞三字第0980046910號函修正發 布第 2點、第 3點、第 5點、第 7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設籍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者。
  (三)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
  (四)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核准未滿六個月者。但領有按摩執業許可證
        者,不在此限。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營業場所房屋租金補助:以本局核准函所載補助期間為準,最長
        補助二年。第一年之每月補助金額以每月房屋租金百分之七十核
        定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年之每月補助金額以第
        一年每月補助金額之半數核定之。
  (二)設備補助:按申請人創業所需全部設備之費用核定之。但每人補
        助金額不得逾全部設備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申請人創業之營業場所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雙方二親等內直
    系親屬所有者,不得申請前項第一款之補助。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分別依其申請
    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營業場所房屋租金補助者:
        1.最近三個月內之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
          之戶籍謄本影本。
        2.創業行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或按摩執業許可證影
          本。

七、本局設自力更生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勞工局、經濟
    發展局及社會局代表各一人、本市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三
    人與專家學者二人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審查會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