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設籍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者。
(三)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
(四)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核准未滿六個月者。但領有按摩執業許可證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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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營業場所房屋租金補助:以本局核准函所載補助期間為準,最長
補助二年。第一年之每月補助金額以每月房屋租金百分之七十核
定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年之每月補助金額以第
一年每月補助金額之半數核定之。
(二)設備補助:按申請人創業所需全部設備之費用核定之。但每人補
助金額不得逾全部設備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申請人創業之營業場所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雙方二親等內直
系親屬所有者,不得申請前項第一款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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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分別依其申請
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營業場所房屋租金補助者:
1.最近三個月內之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
之戶籍謄本影本。
2.創業行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或按摩執業許可證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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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設自力更生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勞工局、經濟
發展局及社會局代表各一人、本市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三
人與專家學者二人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審查會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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