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補助團體辦理勞工教育訓練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團體辦理勞工教育訓練,以提昇勞工知識與工作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

三、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勞工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方式:課程講授或專題演講。
  (二)參加人數:半日訓練,應達三十人;一日以上訓練,應達四十人
        。但會員人數不足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課程內容:半日訓練,應安排一門二節以上之核心課程;一日訓
        練,應安排二門四節以上之核心課程;二日訓練,應安排四門八
        節以上之核心課程。
  (四)辦理期限:每年十一月底前辦理完竣。
    前項第三款所稱核心課程,指附表所列課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所稱節數,以每節五十分鐘計。

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辦理勞工教育訓練,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於本府立案登記之工會。
  (二)會址設於本市,且章程明定以促進勞資和諧、增進勞資合作或調
        處勞資爭議為目的之團體。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訓練辦理日之十四日前,且至遲不得逾每
    年十月底,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活動實施計畫書。
  (二)經費概算表。
  (三)課程配當表。
    申請人若有特殊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受前項十四日之限制。
    第一項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費:
        1.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但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或補
          助對象所屬人員擔任講師者,金額減半;授課節數逾該次訓練
          二分之一以上部分,不予補助。
        2.交通費:以行程中搭乘交通工具之費用為準。但自備交通工具
          者,得按同路段鐵路或公、民營客運汽車之最高等級票價報支
          。
  (二)場地租金費:參加人數為三十人至五十人者,每日以新臺幣六千
        元為限;其為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每日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其為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日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半日訓練,
        補助金額減半。
  (三)場地佈置費:每場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四)教材文具費:每人每場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五)餐費:
        1.辦理未達二日訓練者:每人每場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2.辦理二日以上訓練者:每人每場以新臺幣五百五十元為限。
  (六)茶點費: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三十元為限。
  (七)住宿費:辦理二日以上訓練,每人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為限。
  (八)交通費(含遊覽車租金費):每日每車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九)保險費:每人每場以新臺幣五十元為限。但每人投保金額未達新
        臺幣一百萬元(含醫療)者,不得申請。
  (十)郵資:每場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應檢附訓練辦理前二個月內
        之郵寄名冊。
  (十一)雜支費:以第二款至第十款核定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前項
          各款補助項目,申請人應檢據核實報支;未檢據報支者,不予
          補助。

七、本要點每年度補助限制如下:
  (一)高雄市總工會或高雄縣總工會辦理之二日以上訓練,每場次新臺
        幣四十萬元,並以二場次為限。
  (二)前款以外之各總工會辦理之二日以上訓練,每場次新臺幣三十萬
        元,並以二場次為限。
  (三)各聯合會辦理之二日以上訓練,每場次新臺幣二十萬元,並以一
        場次為限。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團體辦理訓練,以補助一場次為限;其補助金
        額,辦理半日訓練者,新臺幣一萬元;辦理一日訓練者,新臺幣
        二萬元;辦理二日以上訓練者,新臺幣四萬元。但為前一年度全
        國或本市模範勞工所屬工會所辦理者,依核定金額加計百分之五
        十補助。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團體辦理未達二日之訓練者,比照前款規定補
        助因應政策需要或特殊情形,經報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勞工教
        育訓練活動,得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八、勞工教育訓練核心課程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經濟、勞工、社會、心理、法律、管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各級政府七職等以上相關主管業務人員。
  (三)其他對於所講授核心課程具有專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九、申請案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安排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及活動地點等之計畫內容,應屬合理可
        行。
  (三)活動方式應符合需求且具適當性。
  (四)核心課程講師應符合第八點資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十、獲准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撥
    款;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經費請撥函文。
  (二)原核准函影本。
  (三)成果報告表。
  (四)實施成效調查表。
  (五)經費支用報告表。
  (六)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正本。
  (八)活動照片正本。
  (九)研習手冊或授課講義一份。
  (十)切結書。
    經主管機關核准撥款後,獲准補助者應檢附領據及其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影本送主管機關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第一項文件若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不予補助。

十一、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訪查獲准補助者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獲准補助者於活動辦理前變更經核准之活動計畫者,除再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外,未經核准之部分,不予補助。但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急
      迫情事或不可歸責於獲准補助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一)申請資料不實。
    (二)工會前一年度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法定會議達二分之一以上或逾
          期未辦理改選理監事者。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十三、本要點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並依申請順序於年
      度預算內辦理補助。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