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餵食臺灣獼猴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8日

所有條文

  為鼓勵民眾檢舉餵食臺灣獼猴違規案件,以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特訂定
  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

  民眾於本府依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公告禁止餵食臺灣獼猴之區
  域內,發現餵食臺灣獼猴之行為者,得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
  適當方式,敘明具體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前項情形,檢舉人應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應指派專人記錄及處理。

  檢舉人檢舉餵食臺灣獼猴案件,經查證屬實且處以罰鍰者,依實收罰鍰
  金額百分之二十核發獎勵金。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執行野生動物保育職務之公務員。
  二、匿名、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身分證字號者。
  三、檢舉前主管機關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但
      進行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確認違規事實者
      ,不在此限。

  同一案件有二名以上之檢舉人檢舉者,其獎勵金由先檢舉者具領;無法
  分別檢舉之先後或共同檢舉者,其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核發檢舉獎勵金一次,並逐案繕造清冊報本府備
  查。
  前項清冊應載明案由、罰鍰及獎勵金額。

  檢舉人應自領取獎勵金通知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領取獎
  勵金,逾期視同放棄,不再發給。

  本辦法所列獎勵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