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共藝術如因危及公共安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處理,必要時,主
  管機關得要求公共藝術所有人或管理人進行適當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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