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本府公共工程,指由本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或事業機構所興辦,工程總預算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共
  工程。
  前項所稱公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改建、修建、增建、公園整
  建、填海工程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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