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為辦理爆
竹煙火施放申請案件業務,訂定本業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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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受理民眾申請爆竹煙火施放種類,為一般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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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民眾施放爆竹煙火,審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施放地點與保護對象物及觀眾間安全距離,
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二)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於施放現象附近,設置兩具二十磅 ABC乾
粉滅火器。
(三)申請施放爆竹煙火,現場應有警戒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維護。
(四)一般爆竹煙火施放時支設置地點,必須有防止引燃之安全防護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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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爆竹煙火施放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防機關得予勸告,或逕依行
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止其煙火施放行為,至情況改善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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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放之爆竹煙火為未經型式認證或個別認證之爆竹煙火者。
(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變更煙火施放之種類、方式、數量、設
施及安全防護等措施者。
(三)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放,而無父母在場者。
(四)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者。
(五)現場發生火災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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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施放爆竹煙火應於施放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
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向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
於施放前,前往申請地點察看並抽查現場爆竹煙火是否符合型式認證
及個別認證:煙火施放申請流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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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要點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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