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受理民眾申請爆竹煙火施放許可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為辦理爆
    竹煙火施放申請案件業務,訂定本業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受理民眾申請爆竹煙火施放種類,為一般爆竹煙火。

三、受理民眾施放爆竹煙火,審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施放地點與保護對象物及觀眾間安全距離,
        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二)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於施放現象附近,設置兩具二十磅 ABC乾
        粉滅火器。
  (三)申請施放爆竹煙火,現場應有警戒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維護。
  (四)一般爆竹煙火施放時支設置地點,必須有防止引燃之安全防護措
        施。

四、爆竹煙火施放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防機關得予勸告,或逕依行
    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止其煙火施放行為,至情況改善時為止
    :
  (一)施放之爆竹煙火為未經型式認證或個別認證之爆竹煙火者。
  (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變更煙火施放之種類、方式、數量、設
        施及安全防護等措施者。
  (三)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放,而無父母在場者。
  (四)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者。
  (五)現場發生火災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者。

五、申請施放爆竹煙火應於施放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
    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向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
    於施放前,前往申請地點察看並抽查現場爆竹煙火是否符合型式認證
    及個別認證:煙火施放申請流程如(附件二)

六、本作業要點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