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施放一般爆竹煙火許可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
火備查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
來源。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四、施放爆竹煙火場地使用同意書(為自有場地者免附)。
五、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照片。
六、施放安全防護計畫,內容包括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
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七、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定須檢具之文件。
申請施放前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許可,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
行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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