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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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各鄉(鎮、市)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屏東縣政府衛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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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健康促進、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
精神衛生、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
醫藥管理及長期照護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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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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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或藥劑生)、醫事檢驗
師(或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護士。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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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並得依需要置護士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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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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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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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定,報請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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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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