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或藥劑生)、醫事檢驗 師(或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護士。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