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50644170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0條條文及編制表,自105年4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秘法字第1826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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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097008676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9條條文 (原名稱:屏東縣各鄉鎮市衛生所組織 規程)(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0990293768號令 修正發布屏東縣鄉〈鎮、市〉衛生所編制表)(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屏 府行法字第1000227445號令修正發布屏東縣春日鄉衛生所編制表及屏東 縣獅子鄉衛生所編制表,並自100年9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 日屏府行法字第1000227454號令修正發布屏東縣竹田鄉衛生所編制表、 屏東縣里港鄉衛生所編制表、屏東縣麟洛鄉衛生所編制表、屏東縣林邊 鄉衛生所編制表、屏東縣崁頂鄉衛生所編制表、屏東縣佳冬鄉衛生所編 制表、屏東縣鹽埔鄉衛生所編制表,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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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10414744201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5條及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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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50644170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0條條文及編制表,自105年4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或藥劑生)、醫事檢驗
師(或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護士。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