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職業災害:指勞工於就業場所之作業活動引起之傷害、殘廢或死亡
      。
  三、殘廢:指因職業災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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