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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職業災害:指勞工於就業場所之作業活動引起之傷害、殘廢或死亡 。 三、殘廢:指因職業災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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