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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凡年滿15歲設籍本縣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助金: 一、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死亡或殘廢者。 二、勞工本人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五日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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