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飲用私劣酒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緊急通報作業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作業流程:詳流程圖(如附件 1)。

二、作業目的:明確規範當民眾飲用私、劣酒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緊急通報
    作業程序,維護消費者健康,俾利即時追查貨源,防杜不法。

三、作業依據:財政部訂頒「飲用私劣酒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緊急通報作業
    規定」。

四、作業單位:財政處、衛生局、警察局。

五、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六、作業處理原則:
    醫療院所、派出所或財政處發現有民眾因飲用私劣酒發生重大傷害事
    故時,相關通報作業規定如次:
  (一)醫療院所負責通報衛生局,衛生局負責通報案發縣市菸酒查緝小
        組及財政處。
  (二)派出所負責通報分局,再由分局通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三)財政處負責通報財政部國庫署,並依該署指示相關資料通報涉案
        相關地方政府及海巡所屬、檢察、憲、調等單位。

七、本府通報聯繫電話:詳「屏東縣政府私劣酒重大傷害事故緊急通報聯
    繫電話及專責人員」表。

八、本規定以地方政府財政處為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接獲通報後,應即依
    權責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回復通報主辦單位確認。

九、飲用私劣酒發生重大傷害事故作業單位權責事項(如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