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縣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
評人員)專業認證制度,並確保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特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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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縣縣立高中、國中、小學、幼稚園及國立小學合
格正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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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心評人員分為初階、進階二級制,依實際參與測驗研習內容及評
量實務工作能力後,經審核取得資格。
前項研習內容得委請學術機構或訓練單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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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障礙班級所有合格正式教師均需成為初階心評人員。未設特殊教
育班者,每校應遴選至少一名合格正式教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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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心評人員申請資格及晉級程序:
(一)初階心評人員:具備下列任一資格者,得申請為本縣初階心評人
員:
1.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組(特殊教育、輔導、心理等)畢業,具
備心理評量或測驗診斷專長,且為本縣合格正式教師。
2.在外縣市已接受培訓並認證為該縣市鑑輔會心評人員。
3.修畢本縣初階心評人員培訓課程並檢核通過。
(二)進階心評人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本縣進階心評人員:
1.施測魏氏等個別智力測驗及標準化心理評量測驗人數達十人次
,並經審核通過。
2.擔任初階心評人員工作一年以上,且評量個案累積達十人次,
並經檢核通過。
3.近一年參與本縣辦理之相關心理評量研習。
前項已通過取得初階心評人員資格者,得依照晉級資格及條件,檢附
相關文件向本縣鑑輔會主動提出晉級之申請,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時間:每年六月及十月。
(二)作業程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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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心評人員培訓由鑑輔會或委託各師資培育機構特教中心定期辦理心評
人員訓練課程,包括初階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心理評量人員專長認證
課程及個案研討,參加各項研習之心評人員,務必全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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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級心評人員之證照有效期限為三年;自取得心評進階人員相關證照
起,連續三年皆未協助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或施測結果未
盡理想,則降為初階心評人員,並得由鑑輔會重新認定其資格;證照
到期前應由教師自行向鑑輔會提請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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