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

所有條文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
  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縣機場四周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八時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
  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
  不在此限。

  經本府公告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
  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施放高空煙火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施放一般爆竹煙火者,
  應於三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
  等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

  違反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