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
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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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以下簡稱申請人),除應符合離島免稅
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範之資格條件外,並應先獲得臺東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據以向海關申請登記,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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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辦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評選應成立評選委員會並採公開評選方
式甄審。其評選作業規定及投標須知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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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設置免稅購物商店者,應檢具投標須知所載相關文件,向
本府提出同意許可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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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審查申請人之案件,採書面審查及聽取申請人簡報為原則,如有必
要亦得辦理現場會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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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商店之同意許可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不予同意:
一、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違反商業登記相關法令。
三、違反建築法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
五、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六、經本府審核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七、未能獲致本府評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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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核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營之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九年
,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登記,六個月內開
始營業,逾期者,同意文件失效。
前項期限,如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並經本府審核同意者,得酌
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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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理同意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徵收經營許可費,其徵收費用額
每月經營銷售總額,按申請人評選報價費率結果計收;該費率不得少於
百分之六,且每年經營許可費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
前項每月經營銷售額及應繳經營許可費數額應於次月十日前據實向本府
申報,並於二十日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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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同意設置免稅購物商店於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廢
止其許可:
一、未依所提經營計畫書內容辦理,經通知限期改正仍未完成改正者。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完成改正者。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八條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完成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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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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