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核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營之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九年 ,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登記,六個月內開 始營業,逾期者,同意文件失效。 前項期限,如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並經本府審核同意者,得酌 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