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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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辦理申請經營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同意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制定依據

1. 離島建設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2日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
  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
  稅倉庫。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
  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
  、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
  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
  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前二項所
  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
  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停業處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五
  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
  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
2. 規費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
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
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
一、審查、審定、檢查、稽查、稽核、查核、勘查、履勘、認證、公證、
    驗證、審驗、檢驗、查驗、試驗、化驗、校驗、校正、測試、測量、
    指定、測定、評定、鑑定、檢定、檢疫、丈量、複丈、鑑價、監證、
    監視、加封、押運、審議、認可、評鑑、特許及許可。
二、登記、權利註冊及設定。
三、身分證、證明、證明書、證書、權狀、執照、證照、護照、簽證、牌
    照、戶口名簿、門牌、許可證、特許證、登記證及使用證之核發。
四、考試、考驗、檢覈、甄選、甄試、測驗。
五、為公共利益而對其特定行為或活動所為之管制或許可。
六、配額、頻率或其他限量、定額之特許。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
二、政府依據職權或法令規定執行政務,如屬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特定
    事項,或所為管制、許可、特許事項,應收取合理之相對給付,如審
    查費、登記費、證照費等規費,以避免政府公共資源之浪費,並促進
    國民財政負擔公平。
三、惟為具體規範政府徵收行政規費之範圍,爰參考新加坡及德國柏林邦
    規費之分類方式,並依照現行各級政府徵收該等規費之辦理事項,按
    性質分款明定政府徵收「行政規費」之範圍。
四、由於規費項目繁多,為避免遺漏,並兼顧未來實際需要而新增應徵收
    行政規費事項,爰於第七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行政規費之
    事項」,以資周延。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立法理由〕
一、規費收費基準之計費原則。
二、規費之收費基準,因其項目繁多、性質迥異,而無法逐一列明,故乃
    以考量政府服務成本為計費原則。
三、因規費收入及其收費基準涉及歲入預算編列事宜,目前實務上各項規
    費收費基準之訂定,亦多洽商該級政府財政單位,因此於第一項序言
    規定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應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
    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
四、又為配合第七條、第八條有關各機關辦理徵收規費事項之不同,爰於
    第一項將規費計費原則分成二款規範:
  (一)第一款行政規費,係政府依法令規定執行政務,為特定對象辦理
        服務,所徵收之費用;因此其收費基準宜採「費用填補」為核計
        原則,以反映政府提供服務之直接及間接成本。
  (二)第二款使用規費,由於係政府對特定對象提供特定財貨、勞務服
        務而徵收之費用,類似市場經濟之「價格」性質,因此其收費基
        準,應採「成本回收」原則,依其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
        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五、惟對於特定管制等事項,或有其他特殊之情形者,業務主管機關得併
    考量其特性或目的,按政府政策需要訂定收費基準,爰設第二項規定
    。
3.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本辦法所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指在離島地區,經由當地縣(市)主管機
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之場所。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指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
申請登記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關稅局辦理:
一、申請書:須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
    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暨提貨處之地址與位
    置圖。
二、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三、自用保稅倉庫執照及其影本各一份。
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五、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證明文件。
六、設置於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檢附該管制區主
    管機關同意文件。
七、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應檢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
八、二位以上專責人員名單及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