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東縣
  消防局。

  人煙稠密或有安全顧慮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但經申
  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
  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易發生危害之爆竹煙火種類。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