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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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東縣
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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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煙稠密或有安全顧慮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但經申
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
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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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易發生危害之爆竹煙火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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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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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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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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