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受理寵物遺體焚化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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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寵物飼主申請火化寵物遺體,特
    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式以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為主管機關,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為
    執行單位(連絡電話:03-8421452)。

三、本程式所稱寵物係指犬、貓及 3公斤以下之一般小型哺乳類、兩棲爬
    蟲類、玩(觀)賞鳥類及魚蝦貝類等動物。但保育類野生動物、實驗
    動物、家畜(禽)及因法定傳染病死亡之動物遺體不適用本程式。

四、申請人資格:本縣縣民、機關團體(代表人)或經合法申請飼養之動
    物飼主均為本程序之申請人。但犬隻飼主(申請人)應檢具寵物登記
    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五、本程式徵收火化作業之使用規費,依寵物重量(不足1公斤者以1公斤
    計算)及下列標準計收:
  (一)10公斤(含)以下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11~20公斤400元。
  (三)21公斤(含)以上500元。

六、本程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書表如下:
  (一)申請時間及流程:每週一至週五上午10~12時,下午14~16時。
        (如附件一;動物遺體焚化流程表)
  (二)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二;寵物遺體焚化申請表),並應檢
        具身份證明文件影本,經繳交規費後由主管機關開立收據為憑。
  (三)受理之寵物遺體由主管機關暫先冰存,並排定時間統一焚化。申
        請人不得要求單獨(爐)或特定時間焚化。
  (四)焚化時間:每月雙數週(第二、四週)之星期三上午10時焚化,
        如遇國定例假日或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日則順延(順延時間另行公
        告或通知)。
  (五)撤回及申請退費者依下列程式辦理:申請人應於預定焚化日期前
        一上班日以前,持原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並於填妥退費申請書(如附件三;寵物遺體焚化退費申請表
        )後將寵物遺體領回。其退費金額(採全額退費)將待核撥後,
        另行通知申請人領回或匯入指定帳戶。

七、本程序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