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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產業回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廠商依產業環境因素,並為促進地方繁榮提撥之回饋金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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