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產業回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產業回饋金之管理,以達敦親睦鄰
  、回饋地方之目的,設置花蓮縣產業回饋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設花蓮縣產業回饋金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協助審議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廠商依產業環境因素,並為促進地方繁榮提撥之回饋金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健全地方建設之用途為原則。
  本基金項下由本府依各產業類別依前項原則另訂其基金之用途及管理辦
  法。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規定辦理。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並依照年度預算程序撥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