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 章 查核
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 予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 格式十五)交付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