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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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章   查核
  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
  予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
  格式十五)交付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