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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 予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 格式十五)交付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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