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
  予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
  格式十五)交付前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